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发布《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》的通知:
各相关机构:
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私募基金)电子合同业务健康发展,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第六条规定,“协会对外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”。经前期准备,现将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登记系统(以下简称登记系统)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
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,应按照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,参考材料清单(附件1)要求,登陆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(以下简称AMBERS系统)进行材料填报。其中,对于非协会会员的机构,需注册AMBERS系统账号,账号注册成功后方可进行材料填报。对于协会会员机构,可直接登录AMBERS系统会员账号进行材料填报。
二、关于法律意见书
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》(附件2)的要求,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。
若有涉及填写内容或IT技术方面的问题,可通过以下咨询邮箱进行咨询:fo@amac.org.cn。
特此通知。
具体材料指引如下:
1、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:
2、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: